寶藏巖國際藝術村場地使用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北市文化一字第09930558200號核准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北市文化一字第10030051900號核准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331374600號核准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532160800號核准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76008658號核准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03044691號核准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13034793號核准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13042230號核准修訂

一、宗旨

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藝術村營運部為有效利用、管理寶藏巖國際藝術村(以下簡稱藝術村)場地,提供各界辦理藝文活動,建構具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以增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特訂本規定。

 

二、申請資格

 申請活動以下列項目為優先:

  1. 文學類
  2. 視覺藝術類
  3. 音樂及表演藝術類
  4. 文化資產應用、工藝類
  5. 其他藝文相關活動或展演類
  6. 文化創意產業類

 

每日8時至22時,除遇農曆新年、修繕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等事由休村外,均可申請使用。(展覽開放時間限制為11時至18時;週一休村,不開放遊客進藝術村)

 

四、場地及費用說明

(一) 開放使用空間:共分二類。

  1. 公共空間:分戶外場地與室內場地。
  2. 藝術家工作室。

    (二) 場地說明及費用計算方式:

1. 公共空間

場地

面積

租金(新台幣含稅) / 計算單位

平方公尺

坪數

戶外場地

十字廣場

71

21.5

2,300元 / 時段

山城廣場

188

57

4,600元 / 時段

半樓廣場

33

10

1,600元 / 時段

機槍堡廣場

33

10

1,600元 / 時段

防空洞廣場

55

16

2,000元 / 時段

麵引子

6.6

2

400元 / 時段

邊境廣場

131.3

40

3,800元 / 時段

家庭電影院

50.3

15.2

2,000元 / 時段

綠野地

925

280

10,000元 / 時段

4-8號屋頂平台

61.9

18.7

2,300元 / 時段

排練室屋頂平台

93.8

28.4

3,100元 / 時段

山城53號屋頂平台

50.8

15.3

2,000元 / 時段

河岸廣場

412

124.6

5,000元 / 時段

其他事項:

戶外電箱收費三相四線新台幣4,500元/天,單相新台幣1,500元/天。

 

場地

面積

租金(新台幣含稅) / 計算單位

設備

 

平方公尺

坪數

 

室內場地

哨所1樓

多功能空間

82.5

25

600元 / 小時

冷氣、畫軌 、軌道條(軌道燈用)

 

哨所2樓

大多功能空間

49.5

15

600元 / 小時

冷氣、軌道條(軌道燈用) 、投影機、投影幕

 

哨所2樓

小多功能空間

26.4

8

300元 / 小時

冷氣、軌道條(軌道燈用) 、投影機、投影幕

 

山城排練場

(上)109.78

33.21

660元 / 小時

冷氣、軌道條(軌道燈用) 、投影機、投影幕、麥克風、音響系統

 

(下)93.78

28.37

580元 / 小時

冷氣、軌道條(軌道燈用) 、麥克風、音響系統

 

邊境52號2樓

75.28

22.77

500元 / 小時

冷氣、投影機、投影幕

 

邊境52號展間1樓

48.82

14.77

3,000元 / 天

冷氣、投影機、軌道條(軌道燈用)、畫軌

 

邊境52號展間B1樓

43.58

13.18

2,800元 / 天

冷氣、軌道條(軌道燈用)、畫軌

 

十字藝廊

32.39

9.8

2,300元 / 天

 

創藝小客廳

30.38

9.19

2,200元 / 天

 

山城53號展間

63.54

19.22

3,700元 / 天

 

轉角2號展間

46.65

14.11

2,900元 / 天

 

邊境9號展間

41.22

12.47

2,700元 / 天

 

邊境11號展間

23.73

7.18

1,900元 / 天

 

邊境13號展間

49.32

14.92

3,000元 / 天

 

邊境71號展間

39.89

12.07

2,600元 / 天

 

40號展間

24.35

7.36

1,900元 / 天

冷氣、軌道條(軌道燈用)

 

防空洞

44.22

13.38

2,800元 / 天

 

其他事項:

1. 以時段為計算單位之空間場地,使用時間每日共分兩時段:上午〈8時至13時〉;下午〈13時至18時〉。

2. 以小時為計算單位之空間場地,使用時間以整點為起算基準。

3. 以天為計算單位之空間場地,使用時間為每日8時至22時(若為展覽則對外開放時間不得超過18時)。

4. 租借不滿一計算單位〈小時/時段/天〉仍以一計算單位〈小時/時段/天〉之費用計算。

5. 各空間租用之時間計算單位不可多個空間合併計算,亦不可拆分為多次使用。

6. 室內展間設備依實際提供為主,租金含設備使用,不另外收費。

             

2.藝術家工作室

戶型

戶號

坪數

租金

(新台幣含稅) /

計算單位

影視拍攝租金

(新台幣含稅)/計算單位

一房一廳套房

(獨立廚、衛浴)

37弄4號

7.22

1,200元 / 天

3,000 /

37弄4-4號

10.16

1,500元 / 天

3,000 /

37弄4-6號

11.18

1,600元 / 天

3,000 /

37弄6號

10.85

1,600元 / 天

3,000 /

37弄6-1號

7.81

1,300元 / 天

3,000 /

37弄6-3號

11.25

1,600元 / 天

3,000 /

37弄8號

8.88

1,400元 / 天

3,000 /

59弄7號1樓、閣樓)

14.37

1,900元 / 天

3,000 /

兩房一廳獨棟套房(共用廚、衛浴)

(備註:若僅申請入住其中單間套房,則費用折半。)

37弄4-8號2樓(202室、203室)

14.49

2,200元 / 天

5,000 /

595號前棟12

21.48

2,800元 / 天

7,000 /

(含19.3坪公設空間1,000元/天)

595號後棟12

17.42

2,600元 / 天

5,000 /

套房(共用廚房、獨立衛浴)

51弄13號3樓301室

4.24

800元 / 天

2,500 /

51弄13號3樓302室

8.24

1,300元 / 天

3,000 /

51弄13號4樓401室

4.88

900元 / 天

2,500 /

雅房(共用廚、衛浴)

閣樓101房

2.7

500元 / 天

6,000元 / 天

閣樓102房

1.83

400元 / 天

閣樓103房

3.78

700元 / 天

空間設備:單人床、工作桌、椅、衣櫃、冷氣、吹風機、網路等。

廚房設備:冰箱、電陶爐、微波爐、排油煙機、廚具等。

衛浴設備:電熱水器。

以上設備依實際提供為主,租金含設備使用,不另外收費。

其他事項:

1. 以週為計算單位之空間場地,使用時間為每日8時至22時(若為展覽則對外開放時間不得超過18時)。

2. 租借不滿一計算單位〈天〉仍以一計算單位〈天〉之費用計算。

3. 各空間租用之時間計算單位不可多個空間合併計算,亦不可拆分為多次使用。

 

     (三) 保證金:

場地租借須於接獲電子信函通知期限內繳交租金與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申請單位所繳之保證金,俟場地使用完畢,歸還所借物品,並將場地復原,經檢查通過後,於提供匯款資料(申請單位之存摺影本與銀行、分行、戶名、帳號)後十個工作天內以匯款方式無息退還(銀行收取之匯款手續費由申請單位自行吸收)。

(四) 其他事項:

  1. 每一時間使用均應包括佈置、撤離與復原所需時間。
  2. 申請單位除經藝術村同意外,不得擅自使用其他空間及於藝術村公共空間進行活動。
  3. 為避免影響寶藏巖共生聚落之居住品質,場地活動的舉辦與進出動線不得影響家園居民及駐村藝術家生活作息,活動期間請控制音量,以免影響家園居民及駐村藝術家安寧。
  4. 戶外全區影視、平面拍攝

(1)影視拍攝:戶外全區非平面拍攝,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8時至21時(例假日除外),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場地管理費新台幣6,000元/時段,全天新台幣15,000元。超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用以兩倍租金每小時均價計算。

(2)一般平面拍攝:為配合專業拍攝使用(含MV、廣告、節目宣傳採訪、商品型錄及收藏、模特兒外拍、非常態穿著、具多項道具與服裝等),提供戶外公共空間拍攝使用,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8時至21時(例假日除外),場地管理費新台幣4,000元/天、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

(3)婚紗攝影:為個人婚紗拍攝使用,場地管理費新台幣2,000元/天、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

以上場地使用申請,請於申請時具體提出拍攝範圍。

  1. 配合《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本市街頭藝人及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得於臺北市從事藝文展演活動之其他直轄市、縣(市)已登記之街頭藝人,藝術村提供山城廣場、機槍堡廣場、防空洞廣場及邊境廣場免費使用,每次申請可選擇一個場地,必須於當日22時前撤離與復原完畢。申請通過後,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並於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
  2. 申請單位為合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法人或藝文團體、學校單位、政府機關、藝術村歷年駐村藝術家等,費用得以七折計價,並須提供法人證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個人非商業用途活動,費用得以八折計價。
  3. 單一活動之場地使用,租借以天計算之室內場地達連續七日以上,費用得以五折計價。
  4. 為鼓勵電影、電視影片至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取景拍片,電影或電視影片內容,如符合促進產業發展、增加本市行銷機會、公益或教學需要,經本市電影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享有場地費七折計價。前述優惠以電影(含劇情長片、短片、紀錄片、實驗電影等)及電視劇拍攝為限。
  5. 上述第6至第8款優惠方案僅可擇一,不得合併適用。

 

五、申請流程

(一)申請時間:

         1. 活動日前六十日內開放預約申請。

         2. 最晚須於活動日前十個工作天提出申請,逾期藝術村可拒絕受理。

(二)流程說明:

     線上申請

步驟選擇場地及查詢空檔

1. 電話查詢:02-23645313分機134 場地租借組

2. 網路查詢:http://www.artistvillage.org/ 藝術村官方網站場地租借頁面

3. 室內場地預約場勘:電話預約,場勘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11時至下午5時(例假日除外)

步驟填寫租借申請表及附件

請申請單位確認檔期無誤後

1. 於線上填寫租借申請資料(包含申請人、電話、行動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申請單位、活動名稱、活動日負責人、活動日負責人電話,發票抬頭及統一編號)。

2. 上傳附件資料

■ 活動企劃書。(內容簡述申請單位簡介、承辦人及職稱、進場人數及人員概述、活動內容/流程、場佈方式/場佈圖…等。如需進大型物件、改變原有陳設等異動事項,請內含場地使用配置圖並敘述說明;如需另行租用器材及物品,請一併提出,以利藝術村確認及調配。)

 ■ 拍攝使用申請表。

 ■ 適用優惠方案佐證相關文件(適用本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第6至第8款者)。

步驟審核

以隨到隨審方式進行,審核作業約需三到五個工作天,由藝術村確認檔期與活動內容無誤後,將以電子信函通知申請單位。

步驟回簽租借訂單及繳交費用

請申請單位於通知之指定期限內

1. 依電子信函附件之租借確認訂單,簽章(包含申請人、場地租借申請單位、簽立日期)並繳交正本

繳交方式:

  •  親送(地點:藝術村服務中心(三角窗服務棧))
  •  郵寄(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230巷14弄2號 寶藏巖國際藝術村-場地租借組 收)

 (或先以電子郵件寄至thav@artistvillage.org或傳真至02-23642941,正本請於場地使用當日提供)

2. 依電子信函敘明之繳費金額,繳交租金與保證金

   繳費方式:

  •  匯款/ATM轉帳(手續費請自行吸收)

  戶名: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藝術村營運部寶藏巖

  帳號:411-102033795台北富邦銀行市府分行

  總分支機構代碼:012-4117

  (繳費後請將繳款證明以電子郵件寄至thav@artistvillage.org或傳真至02-23642941。)

3. 逾期繳交者視同放棄,藝術村無須另行通知或催告,並將該時段釋出供其他單位申請。

步驟收到租借確認通知,完成預訂

  1.  回簽租借確認訂單及繳交費用,經藝術村確認及核對無誤者,方能確定場地,並以電子信函通知申請單位。
  2.  進場時,請先至24小時藝術村服務中心(三角窗服務棧),向藝術村人員登記借用及辦理進場,並請藝術村人員協助開門。
  3.  費用之單據將以掛號信寄出或於場地使用當日提供
    •  收款證明(藝術村於收到申請單位繳納之租金與保證金後,會開立收款證明留存)
    •  發票(場地租金均於收款時開立二聯或三聯式發票)

 

六、取消與變更

  (一) 辦妥申請手續後,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人禍、群眾事件、主要參與者重病、設備故障…等),導致場地無法如期使用,得與藝術村協調另一使用 檔期或請求無息退還已繳全額費用(以匯款方式退還,如非富邦銀行之帳戶需自行吸收匯款手續費)。

(二) 除前項因素外,申請單位取消場地租借或變更檔期,於活動日前七日(含)取消或變更者將沒收20%租金;活動日前五日(含)取消或變更者將沒收30%租金;活動日前二日(含)取消或變更者,將沒收租金全額。辦理退費時,若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則退還保證金與剩餘場地費用,銀行收取之匯款手續費由申請單位自行吸收。

(三) 申請單位變更租借場地,變更之場地租金低於原有場地時,於活動日前七日(含)變更者,多餘已繳之租金不予退回;變更租借場地致租金高於原有場地時,申請單位應於三日內另補足差額,否則不予變更。

 

七、損害與賠償

(一) 藝術村場地屬聚落建築群,具文化資產身分,申請單位如需使用建築物本體(含內部空間),須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事先擬具使用計畫,送藝術村同意後始得使用。若申請單位相關人員使用場地發生意外事故,應由申請單位自行承擔所有責任及賠償義務。

(二) 申請者使用各場地應愛惜藝術村之場地及設備,使用期間如有毀損、破壞或使用器材不當導致故障者,申請者應負責修復或更換之費用,或由保證金扣除,保證金不足時,申請者應另補差額。

(三) 申請者於使用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將一切私人物件於申請使用時間期限內搬離,未如期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藝術村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利做任何處理,處理所需費用及所生之一切損害,概由申請者負擔。

(四) 請遵守場地申請使用時間(含進、撤場或工作期間),以免影響下一個單位的使用權利。回復場地原狀逾原申請使用時數者,依收費基準現場加收下一時間之費用,或逕行由保證金扣除,保證金不足時,申請者應現場另補差額,申請單位不得異議,使用期間屆滿如申請者臨時欲繼續使用,且經藝術村同意者,亦同。

 

八、場地管理

(一) 出入通行:

  1. 申請者之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居民及藝術家住宿區域,進出與工作應尊重居民及駐村藝術家之生活。
  2. 如係對外展演活動,應由申請者依進場人數自製識別證或工作證交由藝術村蓋章核可後使用。如申請拍攝使用,進行拍攝時所有人員須全程配戴工作證,未佩帶工作證之人員,藝術村人員得逕請其離開。
  3. 藝術村無對外之停車空間,申請者使用之交通或貨運車輛,非經藝術村同意,不得駛入或停放於村內。經同意卸貨者亦應於1小時內卸貨完畢後,即行離開;並限制3.5噸、高2.2公尺以下的車輛方可進入。
  4. 河岸廣場以辦理活動為主,如有公務需求,得於每日8時至22時經藝術村同意後,開放車輛臨時停放(含工務維修、公務洽談拜會、臨時接送、貨物或材料運送等),臨停以不超過30分鐘為原則。
  5. 進撤場動線須遵守藝術村人員指示,不可自行由任何其他動線出入。

 

(二) 活動宣傳:

  1. 申請者應自行負責活動之宣傳、售票、洽詢等事宜,不得逕自公告藝術村電話為連繫窗口。
  2. 活動展演期間,應由申請單位安排服務人員於現場負責提供解說諮詢、佈告、接待導引、保管展演作品及財物安全。
  3. 申請者得提供文宣品,交予藝術村人員放置固定位置,以供民眾索取。

  

(三) 場地維護:

  1. 申請者於使用場地時,不得任意更動、改造、毀損或破壞建築結構、外觀、壁面及場地現有設備,如有搭建臨時設置物之需要,應於申請場地時提出,經藝術村確認同意後才得設置。如搬入任何外加器材及設備,應先行與藝術村協調後方得使用,不得逕行以難以復原之方式進行佈置。
  2. 申請者於使用場地前,請確定相關器材用電量,如有外接電源需要,請於申請時一併提出,經藝術村核准後自行裝設發電機具並放置於指定之空間。
  3. 場地使用時不得將道具、器材等物品肆意堆放於長廊、走道或樓梯間,以免影響通行。
  4. 不得使用火及攜帶違禁品、易燃品或易爆品等任何危險物品進入藝術村場地。
  5. 申請者於每日工作結束或場地使用後,應確實執行場地復原及清潔工作,自行清理使用場地期間產生之垃圾等廢棄物,以專用垃圾袋包好及分類後自行帶走。交還場地時,請隨手關燈、冷氣、音響、投影機及投影布幕等電源,經藝術村人員檢查確認場地及硬體設備皆無損壞後,方能離開,並可退還保證金。
  6. 藝術村全面禁菸及嚼食檳榔。

 

(四) 設備與人力:

  1. 各場地於使用期間,藝術村除提供現有場地內設備外,其餘設備及耗材均由申請者自行準備。
  2. 藝術村僅提供場地及現有設備使用,不包含場地佈置、搬運、器材操控等人力及耗材用品。
  3. 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請妥善保管,藝術村不負保管責任。

          (五) 申請活動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

          (六) 如活動有外籍人士參與,請自行備妥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之工作證明或合法居留證件,如因未具證明以致活動有受民眾檢舉或勒令停止的情況,請自行負相關責任。

          (七) 如有現場銷售行為,應依稅法相關規定,開立發票或收據。

          (八) 如為售票活動,請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及優惠公告規定。

          (九) 如有使用音樂著作為公開演出時,應事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之授權。

          (十)申請者須保證場地使用時所提供之商品內容及作品合法,無抄襲與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如有任何第三人主張其權利受侵害,藝術村有權立即停止申請者場地使用,恕不退還保證金及場地租借費用,申請者須自行處理侵權相關事宜,與藝術村無涉。

           (十一) 為配合「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請避免使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瓶裝水。

           (十二) 倘實際辦理活動與申請活動內容不符,藝術村得要求立即中止活動並沒收保證金。

九、申請者於使用期間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藝術村得制止其活動,已繳之費用概不退回,且拒絕未來一年內再申請使用,如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一)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者。

(二)未經藝術村同意,逕行於村內為販售行為者。

(三)未補繳逾時費用者。

(四)申請者違反本規定,經藝術村通知後未改善者。

 

十、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場地時,均視為同意上述規定,如有違反,經勸告協調未改善者,同意並接受停止場地使用與負擔一切責任,絕無異議,並於簽立租借確認訂單及租金與保證金付款完成視同合約成立。

十一、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訂之。藝術村對此規定保有最終解釋權。